中国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2010)发布时间:2014-06-21 阅读:13788次 来源:中国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
中国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2010)
中艺教字[2010]02号
一、会员大会:
1、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院长;
(3)审议院长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议终止事宜。
3、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由院长会表决通过,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常务院长会:
1、常务院长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2、常务院长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院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3、常务院长会须有2/3以上常务院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院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常务院长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5、本院设常务院长会,常务院长由全体院长会议选举产生。
三、本院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社交能力强;
2、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院长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四、本院法定代表人:
由于现在没有合适的人选,暂时由秘书长马太生先生担任。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院长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院长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院长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