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章程(2016)
中艺教字[2016]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命名并成立。是由国内外书画艺术家组成的书画艺术教育团体,是具备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书画艺术教育、创作机构。
第二条: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会议上的讲话为核心,坚持社会主义的文艺方针政策,秉承书画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弘扬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宣传、倡导、创新、挖掘、整理、传播书画艺术,团结广大书画艺术家,推进书画艺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新的书画艺术人才,将有一定书画艺术才能的书画人才培养成具有国内一流书画水平的书画家。
第三条:组织会员交流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定期征集作品、举办展览,编辑出版优秀作品和著述;选析会员艺术创作和研究成果,评定会员作品;建立会员文化艺术档案,整理艺术史志;表彰会员优秀作品和文史整理、文化收藏方面的成绩;奖励会员的突出贡献;
第四条: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从社会道德规范,以德为先,以教为本,以艺为上,以承为宗,发挥本院优势和特点开展工作,带领本院书画艺术家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院的主要任务是:
1、举办书画艺术理论研讨会和创作研讨会;
2、举办书画艺术展览会;
3、举办各类书画艺术讲座和培训;
4、组织书画艺术人才开展采风、写生、笔会、艺术交流活动;
5、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装饰、礼品、收藏等服务;
6、积极与国内外书画艺术教育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和作品鉴赏、友好联谊活动;
7、编辑出版本院的电子杂志和书画家的个人画册、集体画册;为书画家编辑个人专辑(包括音像专辑);
8、依法维护本院书画家的合法权益;
9、积极参与社会捐助、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院设院长一名,设副院长若干名;同时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和著名书画家、艺术家担任本院的名誉院长或顾问;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常务院长、秘书长负责承担。
第六条:本院按书画分类设书法研究室、山水画研究室、人物画研究室、花鸟画研究室、油画研究室、其它艺术研究室等;按行政工作机构设活动联络部、展览部、培训部、编辑出版部、办公室、公关部、业务部等。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成立分院或工作室(详见建立分院、艺术工作室的办法和条件)。
第八条: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在院长主持下开展各项工作,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研究员、副研究员、画师、艺术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承认并遵守本院章程,且本人在书画、摄影、文学、各类艺术(雕塑、陶瓷、民间艺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成就和造诣者,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聘任为本院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画师、艺术家。根据创作成就分别授予本院研究员、副研究员、一级书画师、二级书画师、各类艺术家称号。
第十条:入会会员满一年后可申请副研究员和画师,满两年可申请研究员和艺术家。需上交近期四尺以上作品两张,经审核后再重新填写资格登记表。研究员和副研究员需提供近期学术论文一篇。
第十一条:研究员、画师、艺术家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和本院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享受一定的优惠;
2、有权对本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3、有权听取本院的工作报告;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章程,维护本院的声誉,执行本院的各项决议;
5、协助院部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院交给的各项任务,为本院工作需要提供支援;
6、积极参加各项捐助、赈灾、助学等公益活动;
7、研究院定期在网站上宣传研究员的作品;
8、定期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承认并遵守本院章程,且喜爱书画、摄影、文学、艺术,本人书面申请加入。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本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和本院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享受一定的优惠;
2、有权对本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章程,维护本院的声誉,执行本院的各项决议;
4、积极参加本院举办的书画艺术培训;
5、积极参加各项捐助、赈灾、助学等公益活动;
6、研究院定期在网站上宣传会员的作品;
7、定期缴纳会费和作品。
第十四条:入会程序
1、向研究院联络部或各地联络处索取《会员申请登记表》,填写并提交至联络部审核;
2、提供相关获奖证书、个人有关详细资料;
3、国画家上交本人近期的两幅四尺整张作品;书法家上交本人近期的五幅四尺整张作品(不少于三种字体,内容不少于30字);油画家上交本人近期的两幅46x38cm的作品;工艺美术家上交本人近期的作品两件(陶瓷、雕塑、工艺品等)。
4、上交的作品要先将照片传到画院邮箱,审批合格后,再将作品寄到画院。审核通过后,联络部会专函通知,即可办理入会手续;
5、根据申请人资格审定,颁发研究院会员证件或研究员、画师、艺术家证件及相关资料;
6、本院利用自身有利条件和社会关系,合理地帮助会员举办个人作品展、出版书画集、书画作品等;
7、建立会员档案,并在《中国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网站公布。
第六章 本院经费来源
1、成员缴纳的会费和各分院、工作室缴纳的年度管理费;
2、国内外友好人士和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费;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其它
1、本章程经研究院第三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于2016年10月10日讨论通过,从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
2、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院长办公会。
2016年10月11日
书画艺术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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